(2017)渝0110民督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重庆市綦江区明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恒祿申请支付令督促程序(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綦江区明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恒禄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督110号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明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长生路88号1幢3-2。法定代表人:翁春梅,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毅,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张恒禄,男,汉族,1969年5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明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恒禄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后,于次日发出(2017)渝0110民督110号支付令,并于2017年8月21日向被申请人送达,限令被申请人张恒禄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欠交的物业服务相关费用,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2017年8月31日被申请人张恒禄已向我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提出欠费理由是否正当,能否对抗物业服务等费用的给付,需进入诉讼程序实体审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渝0110民督110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5元,由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明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邓乐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