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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2执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邵刚、张卫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刚,张卫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2执711号申请执行人:邵刚,男,1964年2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执行人:张卫兵,男,汉族,1966年11月20日,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执行邵刚与张卫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张卫兵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1民终11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案款152984.00元,执行费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 勇审 判 员  王 苏审 判 员  张承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