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03民初5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刘某诉尹某、刘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尹某,刘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03民初5807号原告刘某,男,汉族,1966年2月23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东臣、官兴燕,系云南律道以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尹某,女,汉族,1971年10月21日出生。被告刘某某,女,汉族,1946年12月8日出生。原告刘某诉被告尹某、刘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权行使处分的行为,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00.00元,全额退还原告刘某。审判员 陈 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路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