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82民初1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何宗丑与夏动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82民初1619号原告:何宗丑,男,汉族,1958年7月9日出生,住福鼎市,被告:夏动文,男,汉族,1977年10月5日出生,户籍地:福鼎市,现住福鼎市,原告何宗丑与被告夏动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何宗丑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何宗丑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宗丑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由何宗丑负担。审 判 员 周友泉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王盛鑫书 记 员 许佳佳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