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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6执1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黄雅荷、赖其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雅荷,赖其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6执1280号申请执行人:黄雅荷,女,195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委托代理人:高建刚,宁波市天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赖其亦,男,1959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申请执行人黄雅荷与被执行人赖其亦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26民初字第21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雅荷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7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赖其亦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210000元,并支付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迟延履行金,负担案件受理费4450元、申请执行费30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赖其亦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2.因被执行人赖其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赖其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责令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等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赖其亦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朝阳审 判 员 李 斌审 判 员 林欣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王云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