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2执恢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常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张文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张文军,冯英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22执恢302号申请执行人:常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天马街道大街39号。被执行人:张文军,男,1979年11月0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被执行人:冯英娟,男,1985年07月0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常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张文军、冯英娟计划生育纠纷一案,本院于作出的(2014)衢常行审字第158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我院对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材料。经查询,张文军、冯英娟无车辆信息、房产信息、无银行存款。8月31日申请人常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了该执行案件,并申请解除银行卡冻结。7月14日。同日,本院依法告知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在执行(2017)浙0822执恢302号计划生育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浙0822执恢3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勇军审 判 员 郑风英人民陪审员 洪 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徐 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