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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执5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福益厨具配件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福益厨具配件有限公司,李福虎,杭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1执5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新建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68530578N。法定代表人:万克俭,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余姚市福益厨具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黄家埠镇横塘村22号。组织机构代码:57369355-3。法定代表人:李福虎。被执行人:李福虎,男,196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余姚市福益厨具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余姚市。被执行人:杭小红,女,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余姚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余姚市福益厨具配件有限公司、李福虎、杭小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21日10时起至2017年8月22日10时止在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被执行人李福虎所有的坐落于余姚市泗门镇协力路6号304室的房地产。2017年8月22日买受人陈建锋(公民身份号码:)以33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李福虎所有的坐落于余姚市泗门镇协力路6号304室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余房权证泗门镇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余国用(2010)第16901号]归买受人陈建锋(公民身份号码:)所有,上述房屋所有权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陈建锋时起转移;二、买受人陈建锋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申训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