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8民初2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贵阳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湄潭分公司、苟先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阳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湄潭分公司,苟先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8民初2236号原告:贵阳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湄潭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天文大道麒龙新城1-1-11附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85771402517。负责人:杨经黎,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群,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书明,该公司员工。被告:苟先雲,具体身份信息不详。原告贵阳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湄潭分公司与被告苟先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阳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湄潭分公司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阳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湄潭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贵阳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湄潭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沈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