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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9民初1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唐伦全与安朝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伦全,安朝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9民初1789号原告唐伦全,男,195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安朝平,男,197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原告唐伦全与被告安朝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受理,由于采取除公告以外的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安朝平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本案于2017年4月12日转入普通程序,依法由审判员严波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向伟、人民陪审员刘芳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唐伦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以公告方式向被告安朝平送达了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期满后,其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伦全诉称,被告安朝平分别于2013年6月8日、2013年6月10日向原告唐伦全借款2万元、1万元,共计3万元,约定逾期利息按月利率按2%计付,被告安朝平向原告唐伦全出具了《借条》两张。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借款,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一、由被告安朝平立即偿还原告唐伦全借款本金3万元,并从2013年6月13日起以2万元为基数、从2013年6月21日起以1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至付清该款时止;二、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安朝平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安朝平于2013年6月8日向原告唐伦全借款2万元,并于同日向原告唐伦全出具《借条》一张:“借到唐伦全人民币贰万元正,定于6月12日归还,若过期未还,每月付400元的利润给唐伦全,直至归还。”被告安朝平又于2013年6月10日向原告唐伦全借款1万元,并于同日向原告唐伦全出具《借条》一张:“借到唐伦全人民币壹万元正,定于6月20日前归还,若未按时归还,从6月21日起每月支付200元的利润,直至归还。”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借条》等证据在卷佐证,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具有证明效力,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主要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安朝平向原告唐伦全的借款,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为据,该借贷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现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支付逾期利息的主张,理由正当,证据充分,符合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安朝平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唐伦全借款3万元,并从2013年6月13日起以2万元为基数、从2013年6月21日起以1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付利息至付清该款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2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安朝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严 波代理审判员 向 伟人民陪审员 刘 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郑开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