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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1民初4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林惠珠与郑钦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惠珠,郑钦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1民初4375号原告:林惠珠,女,196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乃钦,男,196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系原告林惠珠丈夫。被告:郑钦平,女,197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原告林惠珠与被告郑钦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惠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惠珠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林惠珠负担。审判员 刘 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游林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