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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5民初7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郭文爱与冯庆领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文爱,冯庆领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5民初7379号原告:郭文爱,男,197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被告:冯庆领,男,出生年月不详,住天津市宝坻区。原告郭文爱与被告冯庆领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文爱撤诉。案件受理费5753元,减半收取计287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文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