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刑更1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何文达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文达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刑更1898号罪犯何文达,男,1973年2月14日生,汉族,江苏省常州市人,初中文化,原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因犯盗窃罪分别于1993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1999年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于2006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08年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2011年8月26日刑满释放。现服刑于江苏省宜兴监狱。江阴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5日作出(2013)澄刑初字第029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何文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被告人何文达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24932元,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12年10月10日起至2018年10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3月26日交付宜兴监狱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2015)锡刑执字第0279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3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和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17年8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7年8月7日至11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何文达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刑罚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何文达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何文达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何文达于2017年1月、2017年3月获监狱表扬三个(其中2017年1月一个监狱积极分子折算成二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罪犯何文达未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及狱内消费情况一览表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何文达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其系累犯,且未自觉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对其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文达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9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海林审判员 施美华审判员 张天浪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