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3民初2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原告欧雁与被告黄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雁,黄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初2373号原告:欧雁,女,197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被告:黄鑫,男,198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原告欧雁与被告黄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欧雁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黄鑫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欧雁撤回对被告黄鑫的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30元,减半收取2315元,由原告欧雁负担。审 判 员 蒋建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文 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