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81执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卫东申请执行杜丙学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卫东,杜丙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81执450号申请人:徐卫东,男,1967年5月2日,汉族,住辽宁省兴城市高家岭村被执行人:杜丙学,男,1961年8月8日生,满族,住辽宁省兴城市高家岭村徐卫东申请执行杜丙学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9日作出(2016)辽1481刑初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6年4月13日立案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辽1481刑初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晓东审判员 徐国峰审判员 谢振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韩兵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