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民申1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万邦友与万邦助万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万邦友,万邦助,万伟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民申131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万邦友,男,197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万邦助,男,195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一审被告:万伟,男,198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再审申请人万邦友因与被申请人万邦助、一审被告万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4民终14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万邦友申请再审称,万邦友受雇在万邦助家刮墙壁膏,万邦助喊万邦友在家吃饭,并提供酒还让人陪同饮酒,万邦友在饮酒后继续做工时,万邦助也未加阻止,才导致万邦友在工作时不幸从高处坠落受伤。万邦友对于受伤不存在任何过错,万邦助应对万邦友的各项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一、二审判决对双方责任比例的划分是否适当。《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万邦友受雇到万邦助家刮墙壁膏,双方形成了劳务关系。万邦友在万邦助家饮酒后工作,在工作时从高处坠落受伤。对于双方责任比例问题应结合双方各自的过错予以确定。一方面,万邦友在施工之前,在万邦助家中吃饭时饮酒,万邦友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并有从事房屋装修工作的经验,对自身安全问题极不重视,饮酒后施工是造成自身伤害的根本原因,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有重大过错;另一方面,万邦助作为装修房主,明知万邦友饮酒后会继续施工却未加阻拦,也具有一定过错。故,一、二审判决结合双方饮酒过程等情况,酌定万邦友承担80%的赔偿责任,万邦助承担2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尊重。综上,万邦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万邦友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胡翔审 判 员 谢玥代理审判员 王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蹇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