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民初4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邵雨与余家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雨,余家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4252号原告:邵雨,男,1984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余家豪,男,199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邵雨与被告余家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邵雨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余家豪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邵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雨撤回对余家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邵雨负担。审判员 常美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双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