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6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张景梅与李加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青岛市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景梅,李加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青岛市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6488号原告:张景梅,女,197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美红,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加华,男,1978年01月0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青岛市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江路47号。负责人:徐其东,经理。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中路216号城市桂冠B座509室。负责人:安太祥,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景梅诉被告李加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青岛市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0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景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2元,减半收取计23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世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