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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民终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黎开荣、黎开新与代真保、罗娜大、王正东、刀小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普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黎开荣,黎开新,代真保,罗娜大,王正东,刀小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民终4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黎开荣(又名老二),男,哈尼族,1993年7月12日生,务农,原住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谦六乡新城村曼登山寨,现于普洱监狱五监区服刑。上诉人(原审被告):黎开新(又名老三),男,1995年10月16日生,务农,现住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谦六乡新城村曼登山寨。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代真保,男,汉族,1969年8月20日生,务农,现住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糯扎渡镇勐矿村小田寨。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娜大,女,拉祜族,1973年5月7日生,务农,现住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糯扎渡镇勐矿村小田寨。被上诉人代真保、罗娜大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正翔,云南众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正东,男,拉祜族,1990年1月2日生,务农,原住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糯扎渡镇勐矿村下勐矿村民小组**室,现于普洱监狱四监区服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刀小三,男,傣族,1963年1月7日生,务农,现住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糯扎渡镇勐矿村下勐矿村民小组。上诉人黎开荣、黎开新因与被上诉人代真保、罗娜大、王正东、刀小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澜民初字第9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黎开荣、黎开新于2017年8月16日以认可一审判决为由,向本院提起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黎开荣、黎开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黎开荣、黎开新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82元,减半收取491元,由黎开荣、黎开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 勇审判员 张相云审判员 陶仕群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蒋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