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6执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杨成龙与李武林XX民间借贷纠纷查封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成龙,李武林,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6执744号申请执行人:杨成龙,男,汉族,生于1987年7月6日,住重庆市奉节县。被执行人:李武林,男,汉族,生于1987年12月1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北区。被执行人:XX,女,汉族,生于1988年3月3日,户籍所在地同上。申请执行人杨成龙与被执行人李武林、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渝0236民初433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武林、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武林所有的渝B87Y**号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不得转移、隐匿、处分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妮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