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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民初4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李斌峰与秦保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斌峰,秦保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4812号原告:李斌峰,男。被告:秦保成,男。原告李斌峰与被告秦保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斌峰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李斌峰负担。审判员  李哲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孟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