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2民初3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莆田分中心与张丽红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莆田分中心,张丽红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2民初3280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莆田分中心,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荔城中大道1366号1号楼国资大厦70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4M0001L3X20。负责人:郭明翔,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芳、黄鹏举,福建品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丽红,女,汉族,1973年8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莆田分中心与被告张丽红银行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莆田分中心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2元,减半收取为76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莆田分中心负担。审判员 李 启 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郑冰冰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