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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03民初1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牛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03民初1471号原告:牛某。被告:朱某。原告牛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为了孩子健康成长为由,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牛某负担审 判 员 周玉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刘琢玉书 记 员 马得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