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5民初7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寿支行与王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寿支行,王某某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7291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寿支行,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办事处向阳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203354386J。负责人:赵国忠,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某,男,197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该支行某某分理处主任,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男,197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该支行某某分理处客户经理,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王某某,男,198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北碚区,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寿支行与被告王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寿支行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寿支行负担。审判员 王晓哿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文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