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1026民初1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高扣霞与郭海龙、田海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扣霞,郭海龙,田海刚,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宁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6民初1329号原告:高扣霞,女,1976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甘肃省宁县人,住甘肃省宁县平子镇巩家村*组。身份证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亮星,甘肃陇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海龙,男,198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正宁县人,住甘肃省正宁县宫河镇东里行政村*组。身份证号:×××。被告:田海刚,男,1991年7月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正宁县人,住甘肃省正宁县榆林子镇马家行政村*组。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宁支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正宁县北环路北街1号。法定代表人:苟丽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照伟,该公司职工。原告高扣霞诉被告郭海龙、田海刚、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2017年8月30日,原告高扣霞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扣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9元,减半收取144.50元,由高扣霞负担。审判员  郑振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鹏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