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1民初4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湖南德庆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曾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德庆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曾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4876号原告:湖南德庆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桃花塅路58号德庆水韵山城大门栋二楼。法定代表人:杜洪。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芬,湖南安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娟,湖南安必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曾涛,男,198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原告湖南德庆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曾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湖南德庆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德庆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德庆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德庆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炼人民陪审员 金世祥人民陪审员 周国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杨雨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