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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4民初4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白福与被上诉人沈阳和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福,沈阳和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答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案号 (2017)辽01民终7990号 一审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一审案号 (2017)辽0114民初4812号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 白福,男,198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沈阳华润置地有限公司工程师,住沈阳市于洪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沈阳和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泉园一路70号。 法定代表人:金国才,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女,196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诉辩主张 上诉 请求 1.依法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理由 □已交纳物业费 物业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 □收费标准过高 □没有催费侵占绿地被盗或财物受损 全部或者部分超过诉讼时效 □房屋质量问题 □物业公司无资质 □物业公司被罢免 其他:车辆随意停放,没有划车位,倒骑驴倒了将其车砸坏。物业合同已到期,没有续签合同。 被上诉人答辩 我们是前期物业,开发商与我们签订了委托合同,业主买房时已经签订了。车辆被砸被盗与物业公司没有关系,同意一审判决。 查明事实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 另查明 一审期间,被上诉人提交了2009年12月30日及2010年12月30日与沈阳市于洪区和泰馨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委托书》,服务期限至2011年12月31日。现上诉人所在小区仍由被上诉人提供物业服务。上诉人没有与被上诉人签订车辆管理协议,在小区亦无固定的停车位。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自认被上诉人曾向其催缴物业费。 本院认为 被上诉人为上诉人居住房屋所在涉诉园区提供了物业服务,有权向上诉人收取物业费。上诉人虽提出被上诉人物业服务存在质量问题,但不足以构成对物业费的减免。关于上诉人提出其车辆停在小区内被倒骑驴砸的主张,因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不属本案审理范围。建设一个祥和、文明的小区不仅需要物业公司按照物业合同的约定履行其职责,更需要业主的理解、支持。被上诉人要倾听业主的不同意见,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共创一个文明、和谐的小区。 白福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主文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白福负担。 告知内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史明箭 审判员  姜会军 审判员  韩彩霞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赵博文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