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02民初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开发支行与杨祖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02民初66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开发支行,营业场所: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经济开发区公园北路1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794754874H。负责人:龙铭,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贤,男,该行员工。被告:杨祖林,男,1984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开发支行诉杨祖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开发支行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以被告杨祖林涉刑事案件被公安机关羁押且案件目前处于侦查阶段不便审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开发支行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开发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11元,减半收取105.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开发支行负担。审 判 员 黄佳妮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谢雨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