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民终2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孔令强、张胜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孔令强,张胜然,孙某,梁山悦达汽贸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民终29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孔令强,男,198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邹城市,现住山东省邹城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胜然,女,1981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红侠,邹城英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孙某。法定代理人:张胜然(系孙某之母),身份信息同上。原审被告:梁山悦达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梁山县韩岗镇韩岗村(韩岗镇政府西)。法定代表人:韩桂红,董事长。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洸河路**号。负责人:任玉宏,经理。上诉人孔令强因与被上诉人张胜然、原审被告孙某、梁山悦达汽贸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2016)鲁0883民初20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孔令强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孔令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孔令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2元,减半收取251元,由上诉人孔令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宋汝庆审判员 吕玉宝审判员 史海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