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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6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冀与张连成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冀,张连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6650号原告张冀,男,汉族,1940年2月7日出生。被告张连成,男,汉族,1948年2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冀与被告张连成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3日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1750元,下余1750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黄亚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