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4民初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蹇桂芳与周紫阳、孙振环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蹇桂芳,周紫阳,孙振环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4民初969号原告:蹇桂芳,女,196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蕾,安徽嘉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紫阳,男,199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葛超,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振环,男,195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婷婷,安徽日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蹇桂芳与被告周紫阳、孙振环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蹇桂芳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有效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蹇桂芳撤诉。案件受理费688元,减半收取计344元,由原告蹇桂芳负担。审判员 周月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凤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