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6民初6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狐高升与田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狐高升,田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6民初605号之一原告:狐高升,男,196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系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委托诉讼代理人:狐春雷,男,198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线束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系叔侄关系。委托诉讼代理人:狐俊辰,男,198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系父子关系。被告:田军,男,55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原告狐高升与被告田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狐高升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田军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狐高升撤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原告狐高升负担。审 判 长 赵民生人民陪审员 赵莉萍人民陪审员 刘 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员雷璐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