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8民初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王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王某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8民初753号原告李某某,男,生于1968年7月14日,住陕西省镇巴县盐场镇。被告王某某,男,汉族,住镇巴县。被告王某,男,汉族,住镇巴县盐场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王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以需要与二被告自行协商为由,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 晨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雪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