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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421执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白伟与被执行人霍明振、霍延龙 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绥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绥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伟,霍延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21执432号申请执行人:白伟,男性,住萝北县凤翔镇被执行人:霍延龙,男性,1956年12月27日出生,住萝北县凤翔镇;霍明振,男性,1982年7月13日出生,住萝北县凤翔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伟与被执行人霍明振、霍延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421执4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克文审判员  杨宝生审判员  张万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闫 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