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21执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白伟与被执行人霍明振、霍延龙 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绥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绥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伟,霍延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21执432号申请执行人:白伟,男性,住萝北县凤翔镇被执行人:霍延龙,男性,1956年12月27日出生,住萝北县凤翔镇;霍明振,男性,1982年7月13日出生,住萝北县凤翔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伟与被执行人霍明振、霍延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421执4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克文审判员 杨宝生审判员 张万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闫 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