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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82执23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雪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雪云,周长平,王先党,王先进,刘孝健,谢品希,周建华,李东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稿件)(2017)闽0982执23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南大路太姥商厦A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157516697M。法定代表人:蔡永钦,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王雪云,女,197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周长平,男,197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王先党,男,197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王先进,男,197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现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刘孝健,男,198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谢品希,男,198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周建华,男,198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李东华,男,198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雪云、周长平、王先进、王先党、刘孝健、谢品希、周建华、李东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雪云、周长平、王先进、王先党、刘孝健、谢品希、周建华、李东华自行和解,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982执2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游绍平审判员  张利群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茜茜附注: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官方微信官方微博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