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1刑初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林委风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委风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121刑初26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委风,男,1983年2月10日出生于浙江省青田县,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浙江省青田县。因本案,于2017年8月21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青田县看守所。辩护人王雷音,浙江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青田县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公诉刑诉〔2017〕2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委风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委风及其辩护人王雷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青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8月13日1时30分许,被告人林委风饮酒后驾驶浙K×××××号小型普通客车行至青田县温溪镇美学洋小区24幢3单元旁边十字路口路段时,与附近居民发生争吵,居民遂报警,林委风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当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其呼气酒精含量为189mg/100ml。随后民警依法将林委风带至青田县人民医院抽血,并将抽取的血液样本送往丽水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经鉴定,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5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林委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侦查报告、查获经过、被告人林委风的身份证复印件和人口基本信息、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酒精测试单、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送检)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鉴定意见通知书、前科查询记录,证人祝某、林某、孙某、王某的证言,被告人林委风的供述与辩解,丽水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丽医司鉴所[2017]毒检字第753号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涉案照片及说明、视听资料目录、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委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林委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从轻处罚。为维护交通运输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生命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委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杨艳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潘文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