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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执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临沂盛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陈肖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盛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陈肖霞,张福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802号申请执行人:临沂盛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陈肖霞,女,汉族。被执行人:张福敏,男,成年,汉族,系陈肖霞之夫。申请执行人临沂盛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肖霞、张福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321民初18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向���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等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2017年8月25日被执行人全部支付,执行款项已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庆建审判员  张 敏审判员  杨恩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松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