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刑更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田忠文减刑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田忠文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刑更356号罪犯田忠文,男,1957年12月5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湖南省龙山县人,现在湖南省网岭监狱服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9日作出(2011)州刑一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忠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8月18日经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湖南省网岭监狱因罪犯田忠文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8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田忠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目前考核得分2次表扬余34分。2017年1月被监狱评定为帮扶罪犯,监区证明属三无人员。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消费记录、帮扶罪犯审批表、监区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田忠文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忠文减刑二个月(刑期自2010年10月15日至2017年9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小军审判员 陈 红审判员 刘卫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贺双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