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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2行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魏桂芝与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1,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内0422行初53号原告魏某1,女,195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安某,内蒙古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所在地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法定代表人哈某,局长。委托代理人雷某,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天山口派出所副所长。委托代理人魏某2,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法制大队民警。第三人李某,男,1963年11月4日,汉族,农民。原告魏某1诉被告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第三人李某不服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一案,原告魏某1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魏某1申请撤诉既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也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马占臣审判员  武荣华审判员  李玉雪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玲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