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4刑初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马全才、张长友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全才,张长友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4刑初324号公诉机关安丘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全才,男,1952年5月2日出生于山东省安丘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丘市。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5月31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8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张长友,男,1966年1月17日出生于山东省安丘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住安丘市。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5月31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8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安丘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7]3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全才、张长友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诚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全才、张长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26日至2017年5月27日期间,被告人马全才、张长友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安丘市郚山镇墨黑村村南河滩地的218株杨树非法采伐(其中活立木202棵)。经安丘市林业局鉴定,被伐的杨树立木材积为37.5117立方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全才、张长友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应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卜某、辛某证言,书证二被告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查询、卜某证明、安丘市林业局证明,鉴定意见安丘市林业局木材检验认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二被告人供述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全才、张长友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发采伐许可证,共同非法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刑罚。鉴于被告人马全才、张长友归案后坦白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故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保护国家林业资源不受非法破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全才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二、被告人张长友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闫玉叶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奕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