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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民终3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3746王XX与徐州润华商业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XX,徐州润华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终37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X,男,1975年2月15日生,汉族��无业,住徐州市云龙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润华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三环东路与兵马俑路交汇处西南角。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曹晶,女,1986年6月25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徐州市泉山区。上诉人王XX因与被上诉人徐州润华商业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苏0302民初34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7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按照上诉人王XX地址确认书及上诉状中预留的送达地址依法向其邮寄送达开庭传票,并注明其预留的联系电话,定于2017年8月29日上午9:20于本院四十法庭开庭,上诉人王XX未到庭。经查询,该约投挂号信邮件已于2017年8月22日由王XX本人签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故,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XX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王XX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费 蜜审判员 孙 庆审判员 黄 政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嫣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