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623执1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张茂华、杜金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茂华,杜金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3执1108号申请执行人:张茂华。被执行人:杜金生。本院在执行(2017)鲁1623民初1465号民事判决书,张茂华申请执行杜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539055元,执行期间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于2017年08月31日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7)鲁1623民初14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建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蔡长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