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3执1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张茂华、杜金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茂华,杜金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3执1108号申请执行人:张茂华。被执行人:杜金生。本院在执行(2017)鲁1623民初1465号民事判决书,张茂华申请执行杜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539055元,执行期间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于2017年08月31日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7)鲁1623民初14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建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蔡长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