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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2民初3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平湖市华南新型建筑材料厂与浙江省临海市古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湖市华南新型建筑材料厂,浙江省临海市古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2民初3971号原告:平湖市华南新型建筑材料厂。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林埭镇新庄村虹霓大桥东。经营者:孙琪,男,198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敏,浙江金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省临海市古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东方大道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147956912U。法定代表人:吕临城。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湖市华南新型建筑材料厂与被告浙江省临海市古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省临海市古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的申请未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湖市华南新型建筑材料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42元,减半收取571元,由原告平湖市华南新型建筑材料厂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黄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朱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