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3民初1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邓彦与李占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彦,李占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3民初1729号原告:邓彦,男,197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国民、连方泽,福建德和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占东,男,197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告邓彦与被告李占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予以立案。邓彦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邓彦所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邓彦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邓彦负担。审 判 员 (刘秀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黄婷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