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82执15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郑兆苏、黄冬冬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兆苏,黄冬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2执15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兆苏,男,196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黄冬冬,男,198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本院执行郑兆苏与黄冬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工资款36402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2016年2月5日以(2016)闽0982执保6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黄冬冬所有的的座落于福鼎市山前办事处江滨名苑2栋3梯606室房地产,但该房地产未缮证,无国有土地证、房产证暂无法处置。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游绍平审判员 张利群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茜茜附注:引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官方微信官方微博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