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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02民初4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原告田彦朝与被告延安紫程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彦朝,延安紫程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02民初4248号原告田彦朝,男,汉族,1971年9月7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大专毕业,延安市煤炭公司职工,现住延安市宝塔区七里铺街。委托代理人刘苗苗、周建超,陕西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延安紫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中际大厦四楼。法定代表人王唯越,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彦朝与被告延安紫程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彦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9元,原告田彦朝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田彦朝负担469.5元。审判员  冯月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