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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6民初1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卢焱乾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焱乾,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6民初1720号原告:卢焱乾,男,198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涉县。委托代理人:李海斌,河北崇州律师事务律师。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向阳路*号。法定代表人:王海彬,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金艳,该公司员工。卢焱乾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卢焱乾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卢焱乾撤诉。案件受理费261元,减半收取计130元,由卢焱乾负担。审判员 贾学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伟      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