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1财保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吴志远诉吉林尊爵房地产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1财保45号申请人吴志远,男,汉族,1971年10月24日出生,住吉林省榆树市新立镇,住吉林省榆树市。被申请人吉林省尊爵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威海路566号大榆树村村办公室三楼301室。申请人吴志远与被申请人吉林省尊爵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吉林省尊爵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本案立案后,申请人吴志远又于2017年8月22日与被申请人吉林省尊爵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请求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吴志远申请撤回诉前财产保全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吴志远撤回诉前财产保全。保全费1020元由申请人吴志远承担。审判员 张玉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梁中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