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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20民初5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区支行与李亮亮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区支行,李亮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517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区支行,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文风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6710244251。负责人:罗彬,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代琴,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德仁,该行员工。被告:李亮亮,男,198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区支行与被告李亮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区支行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区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913.5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区支行自行承担。审判员  何国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麟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