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民终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四川省奥威家具有限公司与王开苹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省奥威家具有限公司,王开苹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20民终6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奥威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岳县岳阳镇正北街22号附1号。统一社会作用代码91512021560728550H。法定代表人:王本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宗军,四川博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开苹,女,197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家具销售员,住安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应顺,安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自愿者。上诉人四川省奥威家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开苹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2017)川2021民初17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四川省奥威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本礼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宗军,被上诉人王开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应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奥威家具有限公司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四川省奥威家具有限公司不支付王开苹经济补偿金和未缴纳失业保险金的损失。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王开苹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一审判决认定2017年3月6日、9日,四川省奥威家具有限公司口头告知王开苹因三次严重违纪已被公司辞退,工资截止3月7日止,王开苹表示不同意四川省奥威家具有限公司的辞退决定,王开苹在四川省奥威家具有限公司工作至2017年3月8日上午等违背了本案的客观事实。首先,由于王开苹多次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被公司依法处罚,王开苹自己不愿意在四川省奥威家具有限公司继续工作,自动离职,至今王开苹也未与四川省奥威家具有限公司办理工作移交手续,严重影响了四川省奥威家具有限公司的正常工作。一审判决认定是四川省奥威家具有限公司辞退王开苹与本案客观事实不符。其次,王开苹于2017年3月8日起就自动离开四川省奥威家具有限公司至今未上班,连续旷工已达15日以上,一审判决认定王开苹2017年3月8日上午还在上班是错误的。第三,王开苹自动离职的原因是因为四川省奥威家具有限公司按规章制度对其进行了处罚而离职的,不是因为四川省奥威家具有限公司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而离职的,事实上,四川省奥威家具有限公司按规定给王开苹缴纳了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一审判决认为王开苹以四川省奥威家具有限公司未购买社会保险解除劳动合同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严重不符。2.一审法院认证证据错误,违反了证据认定规则。王开苹在一审庭审中向法庭出示了一份录音材料,但该份录音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其一,该录音是未经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录制,违反了法律规定;其二,该录音的对话主体不能确定,王开苹也未向法庭出示其他证据佐证对话主体对象,因此,该录音缺乏真实性;其三,该录音的内容不属实,与四川省奥威家具有限公司向法庭出示的考勤表及一审法院庭审中王开苹陈述其处罚等事实相矛盾;其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第(三)项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之规定,该录音的取得不符合法律规定,存在恶意且有诱导提问,谈话人的身份不明确,更与四川省奥威家具有限公司向法庭出示的考勤表相矛盾,当然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一审法院却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也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第(三)项规定。3.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0条规定劳动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一)职工本人自愿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以及辞职、自动离职的。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自愿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依据上述规定,四川省奥威家具有限公司不支付王开苹经济补偿金和未缴纳失业保险金的损失。被上诉人王开苹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采信证据正确,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四川省奥威家具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判令四川省奥威家具有限公司不支付王开苹经济补偿金和未缴纳失业保险金的损失,本案诉讼费由王开苹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6月1日,四川省奥威家具有限公司、王开苹签订劳动合同书,王开苹入职该公司从事家居顾问工作,合同期限从2013年6月1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止;同时,合同还对工作任务和条件、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劳动纪律、社会保障、劳动合同变更、终止、续订和解除、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进行了约定。工作期间,四川省奥威家具有限公司未给王开苹缴纳失业保险。四川省奥威家具有限公司制定《奥威居家超市公司制定试运行方案》,其中二、4.(5)规定:超过批准假期15天,连续旷工15天,全年累计旷工30天以上,视为自动离职。该方案告知王开苹后,王开苹签名确认。2017年3月6日、9日,四川省奥威家具有限公司口头告知王开苹因三次严重违纪已王开苹公司辞退,工资截止3月7日止,王开苹表示不同意四川省奥威家具有限公司的辞退决定,王开苹在四川省奥威家具有限公司工作至2017年3月8日上午。2017年3月20日,王开苹以四川省奥威家具有限公司未购买社会保险为由向安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1.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之间劳动关系自2013年6月1日成立,自2017年3月20日起解除;2.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依法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8800元(3600元/月×4个月×2);3.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14400元(3600元/月×4个月);4.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克扣的工资500元(2017年2月28日罚款500元);5.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损失11592元(966元/月×12个月);5.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除失业保险金损失以外的其他社保损失40000元。2017年5月9日,安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安劳人仲案字[2017]01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7年3月8日解除劳动合同;2.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14328元;3.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未交纳失业保险金的损失11592元;4.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该裁决书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后,在法定期限内,王开苹未提起诉讼。四川省奥威家具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提起诉讼。王开苹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月平均工资为3582元。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王开苹2013年6月1日入职四川省奥威家具有限公司从事家居顾问工作,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间的劳动关系依法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四十四条“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规定,四川省奥威家具有限公司应当给王开苹购买失业保险。工作期间,四川省奥威家具有限公司未给王开苹购买失业保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的规定,王开苹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2017年3月20日,王开苹以四川省奥威家具有限公司未购买社会保险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确认为四川省奥威家具有限公司、王开苹间的劳动合同自2017年3月20日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和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规定,因四川省奥威家具有限公司未给王开苹购买失业保险,王开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后,四川省奥威家具有限公司应当给予王开苹的经济补偿金为14328元(3582元/月×4个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规定,王开苹要求四川省奥威家具有限公司给付失业保险金产生的损失,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第四十七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规定,四川省奥威家具有限公司应当给付王开苹因该公司未给王开苹购买失业保险导致王开苹失业后不能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损失11592元(966元/月×12个月)。四川省奥威家具有限公司主张王开苹连续旷工15天,应按自动离职处理,不支付王开苹经济补偿金和未缴纳失业保险金损失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及四川省奥威家具有限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四川省奥威家具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不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四川省奥威家具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原告四川省奥威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开苹间的劳动关系自2017年3月20日解除;三、由原告四川省奥威家具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王开苹经济补偿金14328元;四、由原告四川省奥威家具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王开苹因未购买失业保险金的损失1159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四川省奥威家具有限公司负担。二审诉讼中,四川省奥威家具有限公司提交了安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庭审笔录。证明目的:在仲裁庭审中,王开苹对四川省奥威家具有限公司出具的公司制度试运行方案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考勤记录王开苹无异议,只是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考勤表能证明王开苹没有在四川省奥威家具有限公司上班,是自动离职。王开苹的质证意见为:对四川省奥威家具有限公司提交的安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庭审笔录真实性无异议,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王开苹所说的质证意见,对公司制度试运行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提出了异议。王开苹对考勤表无异议,是说3月8日离职,而四川省奥威家具有限公司提出王开苹是被辞退的。王开苹未提供新的证据。王开苹对四川省奥威家具有限公司提交的安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庭审笔录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二审查明,四川省奥威家具有限公司与王开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载明的参加工作时间为2013年6月1日,在合同书第一条劳动合同期限载明: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合同,从2013年6月1日直至2020年5月31日止。合同书上载明的签订时间为2013年6月1日。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四川省奥威家具有限公司提出王开苹因三次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王开苹被公司辞退。四川省奥威家具有限公司在庭审中只出示了《奥威家具超市公司制度试运行方案》,该方案第一章规定了相应的管理制度,四川省奥威家具有限公司虽将该制度试运行方案告知了王开苹,但四川省奥威家具有限公司在庭审中并未举证证明该制度试运行方案及管理制度系经过民主程序所制定。另四川省奥威家具有限公司在庭审中亦未提交辞退王开苹的书面决定及其主张的王开苹三次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具体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的规定,四川省奥威家具有限公司以王开苹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已被公司辞退的理由不成立,一审法院对此不予采信正确。王开苹与四川省奥威家具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6日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后,以四川省奥威家具有限公司未为其购买失业保险为由向安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解除双方间的劳动合同等,因此,本案系王开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四川省奥威家具有限公司提出本案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因王开苹旷工被公司辞退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因四川省奥威家具有限公司未给王开苹缴纳社会保险费中的失业保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的规定,王开苹可提出解除其与四川省奥威家具有限公司间的劳动合同。一审判决确认的四川省奥威家具有限公司与王开苹间的劳动合同自2017年3月20日解除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的规定,四川省奥威家具有限公司应向王开苹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一审判决王开苹请求四川省奥威家具有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四川省奥威家具有限公司提出其是辞退王开苹,不应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一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规定,确认四川省奥威家具有限公司应支付王开苹的经济补偿金为14328元正确。四川省奥威家具有限公司因未给王开苹缴纳失业保险,导致王开苹解除劳动合同后未重新就业前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即不能向社会保险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王开苹请求四川省奥威家具有限公司赔偿未缴纳失业保险金损失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一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第四十七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规定,确认四川省奥威家具有限公司应当赔偿王开苹未缴纳失业保险损失11592元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四川省奥威家具有限公司关于不支付王开苹未缴纳失业保险金损失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四川省奥威家具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四川省奥威家具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梅波审 判 员 张斌审 判 员 刘彤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陈艳书 记 员 刘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