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2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2162徐均与余太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均,余太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81民初2162号原告:徐均,男,1975年4月1日生,汉族,住江阴市,确认送达地址江阴市祝塘镇人民北路10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建伟,江阴市精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余太勇,男,1973年5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淮安市金湖县,暂住地江阴市。原告徐均与被告余太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建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太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均诉称:2016年1月18日,余太勇以资金周转为由向他借现金28500元并出具借条1张。该款经他再三催讨,无果。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余太勇立即归还借款28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余太勇既未答辩,亦未举证。经审理查明:“今借到徐均现金贰万捌仟伍佰元整(28500元)借款人:余太勇2016.1.18.还款计划如下:从2016年3月1号起每月还款壹仟元保证人余太勇2016年1月18日。”嗣后,余太勇未及时按约归还借款,徐均遂起诉至法院。上述事实,由借条及当事人在法庭上的陈述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余太勇结欠徐均借款28500元,有徐均提供的由余太勇出具的借条为凭,事实清楚,余太勇未及时按约归还借款是产生本案纠纷的原因,其应负归还之责。徐均要求余太勇归还借款28500元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余太勇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其已经归还过有关借款的证据,怠于行使其诉讼权利,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诉讼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余太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徐均借款28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0元、公告费464.6元,合计984.6元(徐均已预交),由余太勇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徐均。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益民代理审判员 高 勇人民陪审员 承雅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海珠 搜索“”